什么是地理標志產品?
地理標志是指識別某一產品來源于成員領土內某一地區或地方的標志,該產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主要歸因于其地理來源。而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地理標志產品既包括植物及其產品,也包括動物及其產品。根據是否經過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標準可分為兩大類:一種是未經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來自該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即初級產品),如陜西蘋果、海南文昌雞;一種是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并在該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如煙臺葡萄酒、瀘州老窖、平遙牛肉。
哪三類主體可以申報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原則是什么?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申請主體應該為申請地理標志產品的持有人,包括三類:一是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二是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一般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團體;三是人民政府認定的企業,即生產或經營該產品的企業或企業的集合。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審查批準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原國家質檢總局(現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收到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現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國家質檢總局(現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報、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發布受理公告;審查不合格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申請有異議的,可在公告后的2個月內向國家質檢總局(現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
申報地理標志保護的申請人應提交那些申報材料?
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的材料應當根據地理標志的內涵而設計,并且能夠充分證明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應具備的基本要素。提交申請材料是啟動地理標志保護的開始。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于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征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6、申請人還要提供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技術標準。